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金融借款纠纷 4836.93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已判决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51民终52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364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51执恢13号之一,裁定如下:法院(2022)粤51执恢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374266.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二、冻结被执行人蔡廷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374266.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 序。 公司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粤5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于规定》的规定,法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贵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
财产性权益。三、冻结被执行人吴淡珠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374266.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364号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法院(2021)粵51执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属实的,予以准许。
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纠纷 1160.00 审理中 一审已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粵0304执30047号《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重庆绡关悦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通知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1579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0元,由上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64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许高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税务登记证书及副本的原件、印鉴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及原始会计凭证、银行账户信息、银行U盾。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粤0106执8639号,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许高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6795号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你单位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