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纠纷 100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9民初45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款100万元;二、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出资款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适用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审已判决 二审已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795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适用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91民初8613号,裁定驳回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27日披露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内容“经与东方置地沟通研究后决定在收到东方置地的部分股权转注价款之后办理长城瓷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东方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上述交易未能如期推进”、“受让方东方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依据前述规定,应当向文化长城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为虚假记载;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披露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内容“2020年8月6日,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东方置地签署《补充协议》,双方确认2017年4月已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为消灭,东方置地不再承担任何违约
责任及连带担保责任”为误导性陈述; 二、判令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澄清公告应载明“东方置地与文化长城从未变更过《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顺序及付款方式,东方置地没有结欠文化长城任何股权转让款,更无需承担该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责任”,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在中国证券网、巨潮咨询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三、判令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623.70 一审已判决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511民初228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的利息1223437.5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31484.44元。二、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该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潮州市 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被告吴淡珠在其保证范围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适用 公司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511执704号,你(或你单位)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1)粤 0511民初2287号生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