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代位权纠纷 12759.75 一审已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结果通知书》(2021)粤03民初3424号,冻结 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400****028,冻结期限一年,已实际冻结人民币3193888.51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91178652元,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 2,冻结广东文化长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价值以87984763.49元为限,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再向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支付,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4日。
吴祖才 朱慧欣(申请执行人)、文化长城(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 31.25 已驳回 未形成判决 不适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异73号,裁定:一、撤销(2019)粤0304执20015号《通知书》;二、驳回异议人吴祖才的异议请求。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执行异议 0 已驳回 未形成判决 不适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执异174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吴祖才的异议请求。
分行 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庭 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2678172.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16333.34元、罚息1418318.26元、复利987.98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2678172.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基点按月浮动,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16333.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基点按月浮动,再上浮50%计算);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30329.16元、罚息1410759.38元、复利1953.49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复利以3032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三、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浦发银行深圳分行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7583.859 已判决 一审已判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8034号,判决如下:1、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327203.28元(之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如下:罚息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 不适用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执保942号裁定: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F幢仓库的房产、H幢仓库的房产、G幢生产车间的房产、E幢生产车间的房产、办公楼的房产、机房的房产、门卫房南幢的房产、门卫房北幢的房产、B幢厂房的房产、A幢厂房的房产、C幢厂房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