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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文化: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

常驻编辑 热门事件 2022-09-24 进展   事项   公告   文化   公司

7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2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拖欠的利息人民币3281209.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2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100%(出资额4500万元)的股权、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30407511P)100%(出资额18004.9万元)的股权、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万元)的股权、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100%(出资额4000万元)的股权、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出资额4825.2098万元)的股权、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出资额2512.5万元)的股权、广东粤科长城教育文化产业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22WHP98)39.92%(出资额200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蔡廷祥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43437500股股票(证券代码:300089),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吴淡

珠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4850000股股票(证券代码:300089),冻结期限为三年。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执保944号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792****845)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管业部(账号:792****854)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账号:584****688)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花路支行(账号:390****638)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443****982)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地支行(账号:442****935)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69776股股票解除限售;二、驳回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诉讼纠纷 0 已驳回 不适用 不适用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7101行初3531号,驳回本案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诉讼纠纷 0 已驳回 不适用 不适用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7101行初3532号,驳回本案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 提出的起诉。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庄雪彬 劳动合同纠纷 4.1 已判决 不适用 执行中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粤0304民初30094号,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于2021年11月27日前向被告庄雪彬支付调解款41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汪珂 劳动合同纠纷 5.85 已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已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30392号,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法院(2021)粤

0304民初8419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粤03民终20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单佳琼 劳动争议纠纷 8.31 一审已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8403号,判决一、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2020年7月至10月工资差额(含补助)30179.12元;二、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9279.34元; 三、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律师费3683.22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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