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信托公司整个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必然包括了其他委托人投资的金额。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GM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披露信息时可以披露其他委托人的资金募集及收益分配情况,对于其他委托人的资金募集及收益分配也不属于合同约定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事项。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如协议签署/决议作出主体并非信托公司,或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在缺乏其他第三方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上述材料不属于委托人知情权范围。
GT财务公司要求ZL信托公司提供中青旅实业公司、天启成保理公司就本信托计划有关事项作出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作出主体系案外其他公司,现无在案证据证明ZL信托公司持有上述文件,且相关内容可能涉及案外其他公司内部经营信息或者其他商业秘密,GT财务公司要求ZL信托公司予以披露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该类材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支持委托人该类诉求,但由于不涉及其他委托人或交易第三方商业秘密,信托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情况考虑是否予以披露。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委托人知情权的目的在于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由于尽调报告以及支持尽调报告的评估报告等底稿文件、监管报备资料均形成于信托计划成立之前,或认为相关材料属于信托公司内部文件,并不涉及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法院一般不支持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供上述材料的诉求。
尽调报告及工作底稿系GM信托公司供内部决策使用的文件,并不对外进行公开,而向银监局提交的备案材料系GM信托公司专门提交给监管机构备案的资料,也不属于对外公开的资料,上述资料也均形成于信托成立之前,既不属于“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也不属于“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披露范围。
在学术界,关于上述内容也有不同观点,比如周天林在《信托计划委托人的知情权及其限度新论》中认为,信托成立时点并非委托人是否享有知情权的分界点,信托成立前的文件不必然不在委托人知情权之内。如附条件成立的信托,即使在条件尚未成立的阶段,委托人仍然享有知情权。具体仍然需要看法院判决的采信。
由于风险测评调查问卷、双录视频为委托人签约时形成的材料,非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文件,超出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委托人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03.信托公司向监管部门的投诉文件、向法院
只要信托公司在管理报告中已向委托人披露相关重要信息,委托人知情权便已得到满足,则信托公司无需向委托人提供上述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在受托人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披露了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披露信托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内部签报、审批签报的原始载体、回访记录、投后管理记录、托管指令、托管报告等内部文件无法律依据。
关于国投财务公司要求中粮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中的信托计划投后管理文件(具体包括内部投后管理制度、回访记录、动态管理表),ZL信托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GT财务公司披露了涉及信托财产管理或者处分的相关信息,GT财务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可以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中粮信托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的情况下,GT财务公司要求ZL信托公司披露相关公告、报告、周报背后的“底稿信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委托人要求信托公司提供描述信托产品投资、交易、退出的决策程序、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在投资者未明确具体的文件名称或者信托公司否认存在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委托人知情权请求。
DB证券公司要求GM信托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因DB证券公司未明确相关文件材料的名称,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
信托保障基金并非按每个信托计划单独缴纳,其使用情形与某个特定信托计划无直接关系,其不属于“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信托公司无向委托人披露代缴明细以及凭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