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部分游客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审理的一起刘某诉河北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查明,被告河北某公司在景区入口处和漂流始发处均张贴有高空玻璃漂流简介及须知,建议1.2米以下儿童或60岁以上老人勿参与。原告刘某在乘坐稳定性按一艇二人设计的漂流艇时,违规携带两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进行漂流,在漂流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其受伤。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刘某在该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应适当减轻河北某公司的责任,判决该公司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面对不断扩张的网红游乐项目,多方合力才能密织游乐项目安全网。华侨大学旅游安全研究院教授殷杰表示,针对并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高风险旅游项目,首先应规范经营许可。例如,尽快明确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单位与主管部门;建立分类许可体制;特种设施设备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就具体的经营项目向分类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在安全监管上,还应结合原国家旅游局编制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目录》,明确高风险项目的主管单位、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标准。项目运作的具体监管部门包括项目的审批许可部门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如何抓好游乐场所的安全监管作出了详细规定。《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当前游乐场所的安全形势和特点,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游乐场所的安全监管:
各级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游乐场所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和“谁的场地谁负责”的要求,扎实开展本行业领域内的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完善游乐设施安全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应急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乡镇街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主体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相关人士表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景区应保障相关场地的基本安全,对游客进行安全提醒,必要时还应配备专业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应急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体验各景区新型娱乐项目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去触碰安全禁区。只有各政府部门、经营者及消费者形成合力,积极补短板、堵漏洞,才能织密织牢网红游乐项目的安全网,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