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医院回应“肠梗阻婴儿送医后死亡”:案件仍在审理,积极配合调查
据院方回应:「患儿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生,生后 3 天到我院就诊,被诊断为疑似先天性巨结肠,低蛋白血症住院治疗 17 天。
5 月 28 日凌晨因腹胀、发热再次到我院诊疗,患儿病情进展较快,病情危重,虽经积极治疗、抢救,仍不幸于 5 月 29 日 7:24 分死亡。」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截图
一级甲等事故,患方负主要责任?
此前,一名 ID 为 @是IU麻麻 的网友在公开平台发文称,2021 年 5 月 27 日,自己出生 34 天的儿子出现吐奶、食欲差情况,随后就诊于河北生殖妇产医院急诊,考虑肠梗阻。
2021 年 5 月 28 日凌晨,患儿前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急诊就诊,该网友称,「因孩子伴有发热,急诊拒绝治疗,需要入住方舱」。
随后,患儿病情出现变化,于 5 月 28 日 11:52 转入儿科 ICU,5 月 29 日 7:24 抢救无效死亡。在救治过程中,该网友认为医院存在「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延误救治」等问题。
图源见水印
据该网友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2022 年 5 月 18 日,石家庄市医学会召开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患儿入住方舱病房后,医方先后给予了补液、抗感染及灌肠等治疗措施,符合小儿普通外科治疗规范和常规。
此外,医方存在的医疗过失行为包括:
1、查体记录显示:患儿入舱时心率 131 次/分,精神差、反应差,肛指检查可见麻酱样臭便。在患儿病情较重的情况下,未预见到患儿病情的严重性,也未给予必要的监护措施;
2、针对患儿既往曾患「先天性巨结肠?」及本次就诊的肠梗阻,未及时给予胃肠减压、扩肛、肛管灌肠等有效的治疗措施;
3、观察病情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患儿的病情进展、变化。
图源见水印
专家鉴定组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过失与患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鉴于患儿有罹患「先天性巨结肠?」病史,发病前曾游泳(水的刺激及劳累)可能降低肠蠕动、增加感染风险,就诊时 CRP 增高,白细胞降低,对患儿的病情加重并致最终死亡也有较大参与度。
该网友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结论认为,「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图源见水印
对于鉴定结果,该网友表示不能认可:「鉴定结果虽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省二院却承担次要责任,我们负主要责任。」
图源:@是IU麻麻
6 月 14 日,有媒体在跟进报道此事时也使用了类似的表达,表示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省二院承担次要责任,婴儿家长负主要责任」。
而这一说法随后引发了广泛讨论,不少网友纷纷表示,不能理解医疗事故中患方为何要承担责任。
微博评论区截图
律师解读:医疗事故中,责任究竟如何划分?
医疗事故责任究竟如何划分?不同程度的责任意味着什么?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永泉律师对此作出解读:
医疗事故的评价分为三个层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判定;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中所占责任比例。
第一个层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在这一层,核心要考虑的方向是,医疗行为与患者最终发生的不良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如果存在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行为促进了不良后果的发展,或者是医疗行为是不良后果的直接原因,就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
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第二个层次,要对医疗事故进行定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