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等从事垄断行为
(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经营状况及股权关系;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计算依据;
(三)协议在相关市场不会排除、限制竞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经营者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未立案的,可以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已经立案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征求第三方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本条所称组织,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虽不属于垄断协议的协议方,但在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过程中,对协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具有决定性或者主导作用;
(二)经营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故意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达成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垄断协议的。
本条所称实质性帮助,是指经营者虽未从事前款规定的组织行为,但对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提供支持,且与排除、限制竞争具有因果关系并且作用显著的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协议实现该情形的具体形式和效果;
(二)协议与实现该情形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协议是否是实现该情形的必要条件;
(四)其他可以证明协议属于相关情形的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消费者能否分享协议产生的利益,应当考虑消费者是否因协议的达成、实施在商品价格、质量、种类等方面获得利益。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三)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经营者主动报告等途径,发现涉嫌垄断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书面举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垄断协议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举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对涉嫌垄断协议的必要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嫌垄断协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