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当晚是否醉酒以及是否因醉酒失去意识,成为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之一。张国及其辩护律师主张,周某未因醉酒进入无意识进而不知反抗状态,但一审法院对此观点未予采纳。
资深刑辩律师李肖霖认为,与强奸罪一样,强制猥亵罪成立的关键在于“强制”,也就是违背受害人意志,即刑法中所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他人。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因醉酒而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时,通常被视为刑法规定中的“其他方法”。
李肖霖还认为,强制猥亵罪成立的另一前提,是受害人一方不存在主动亲密行为,因为若存在主动亲密行为,就说明加害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其意志,也就不构成犯罪。
周某趴在张国腿上的照片后来在网上流传。在张国家人看来,这表明周某对张国有主动亲密行为。
然而周某律师杜鹏的观点相反,他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这张照片是周某酒醉,同时也是给张国定罪的重要证据,“你们第一次见面,一个女人如果不是喝醉了,怎么可能趴在你的腿上?”
而在广州律师杨志伟看来,单凭这张照片,既无法证明张国无辜,也无法证明张国有罪,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评判。
监控视频显示,当晚的饭局于10点多结束。据一审判决书记载,散场后胡某敏、张国架着王某兵在前,其他人跟在后,陈某丽搀扶周某。其间周某曾有“在行走时踉跄”“(进电梯后)倚靠着电梯墙,闭着眼,身体轻微晃”等动作。不过按张国代理律师冯延强的说法,通过监控视频只能看出王某兵醉酒,看不出周某醉酒。他不认可一审判决书中“陈某丽搀扶周某”的描述,认为两人是“手挽手”正常行走。
据一审判决书中所引用的证人证言,参与饭局的6人和包间服务员均表示,散场时周某已经喝醉。其中陈某丽的证言称,到居住的酒店时,周某把手机等物品落在出租车上了,是她帮其收拾的。在酒店前台时,周某还说错了房间号,此外,周某进入房间后即呕吐。
饭局结束当晚,周某曾先后与两位阿里同事通话。其同事胡某鹏(未参加饭局)的证言称,周某回到酒店房间之后,曾连续五次给她推送张国的微信名片,其打通周某的微信电话时,后者一直在哭,不说话。
王某文的妻子认为,周某回酒店后能先后给两个同事拨打微信电话,说明她没有失去意识。
而陈某丽和王某兵则作证称,周某第二天曾问二人当晚是谁送她回的酒店,该证言指向周某对当晚发生的事情确有部分失忆。
槐荫区法院根据案发当晚周某饮酒后出现步态不稳、呕吐、上身倒伏在张国身前、部分失忆等表现,认为“足以认定周某因醉酒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张国妻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张国那天晚上也喝醉了。他和阿里员工送王某兵回酒店后,曾跟周某通过电话,之后骑车去找周某,结果因去错了酒店没见到,由于喝醉,张国骑车时在路上还摔了一跤。她说,事发时自己在泰安照顾生病的父亲,并不在济南家中。
“不想牵扯商家”
相比较当晚的行为,张国于次日(2021年7月28日)早晨在周某房间内实施的行为争议较大。
一审判决书对于张国进入周某房间的过程这样描述:“……张国自案发当晚聚餐后至次日早上多次联系周某、询问周某住宿酒店并设法进入周某房间……”
根据此描述,应为张国主动联系的周某。然而济南警方2021年8月14日发布的情况通报却显示周某主动:“……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
对于周某次日早上主动给张国打电话一事,其律师杜鹏解释说,由于张国前一晚给周某打了很多微信电话,第二天周某打开手机微信后“迷迷糊糊”点了一下,结果拨通了,张国也接了。
据张国向警方提供的家中监控视频所记录,其与周某的微信电话接通后,两人曾进行如下内容的对话:
张国:你给我发个定位,行不行?
周某:就是济南西站的亚朵,208。
张国:208?208,是吧?
周某: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