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视台独享《谭谈交通》路漫漫,千万赔偿难实现丨亮见02期
对于视听作品,我们简单的先拆分为两类,一类叫做电影,电视剧;另外一类,就属于其他视听作品。谭谈交通有可能就属于其他视听作品,其他视听作品它的权利归属就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我们就认定制作者来享有权利。只不过《谭谈交通》这档节目它的创作时间,刚好是在旧的著作权法时期,那个时期标准的称呼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还是用“视听作品”来称呼它。
去判断《谭谈交通》整档节目的制作者是谁,根据谭谈公布出来的消息,他们之间没有形成任何书面的约定。那问题就是看谁能够承担一个制作者的身份。按照我前面所提到的内容,我个人认为它的权利人就有可能属于成都公安局和谭乔。当然现在对这个问题也还有很多争议,我的观点也只是一家之言!
刘兴亮:谭谈交通主体都是警方在路上,交警执法,与这些违规者进行聊天,所以说后期也未进行过一些特别的加工制作,可能就是制作字幕、镜头切换。所以我觉得从这个角度来说,成都电视台它能够成为一个著作权的拥有者我可能要打一个问号,您认为成都电视台它也享有著作权吗?
吴凡:在这个案件当中,我可能和您的观点有些不同。我认为成都电视台在这个节目过程当中,它还是参与到策划编导制作包括最后的播出。 或者我们换个角度说,如果这档节目出现问题,大家第一反应会去找谁?我觉得可能还是成都电视台,它会起到一个责任承担方的作用。所以,成都电视台也是可以称之为该作品的制片者,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03
千万侵权赔偿不合逻辑,如无证据则适用法定赔偿,500元-500万元
刘兴亮:游术公司早在2018年成立,对很多大公司都曾发起过诉讼,那么他们会在未来对谭警官进行索赔吗?如果进行索赔,索赔金额又是怎么计算的?
吴凡: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我们先要去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什么?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又是什么?这是判断损害赔偿第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当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清楚或者难以计算的时候,有可能会按照权利许可使用费为依据来进行赔偿,那可以去了解《谭谈交通》这档节目有没有正式的对外做过授权?它对外进行授权许可费大概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能不能在诉案件的情况进行类比?
如果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些损失、获益、权利许可使用费用等都无法判断,那么法院最后就会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按照现在的作权法,法定赔偿的范围是500元到500万元。针对法定赔偿,我们也能看到法院有出台相关意见,例如北高。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看,不同类型的作品的法定赔偿在一个什么样的量级上。
法院拥有自由裁量的范围在里面,能够在一个合理的区间之内就可以,相信法院也不会给到一个非常离谱的判赔金额。
刘兴亮:在7月13号,厦门某公司收到了成都法院寄来的判决书。该公司,在公众号上发表了一期名为谭谈交通名场面合集的视频被法院认定侵犯了成都游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游术公司起初索赔是一万元,法院最后判他停止侵权并赔付一千五百元。一开始主张赔一万元,后来一千五百元,这个都是怎么认定的?感觉差距挺大的。
吴凡:针对整个庭审的环节,先做一个小小的普及,很多听众没有机会到法庭来看到我们整个庭审的环节。在著作权案件当中,我们的争议焦点是相对容易归纳的,就像之前讨论了构不构成作品,谁说权利人、侵权行为,当然也会有个环节去来讨论一下损害赔偿。庭审是按照这样的环节一步一步进行的。庭审过程当中,法官也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进行审理。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法官也是有自己的考量在里面,因为判决书可能呈现的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况且我们没有参与到整个案件过程当中去,很多细节不得而知。
刘兴亮:因为这个成都游术公司,我们现在能够查到的,就已经起诉了很多公司了。所以说这第一例判决会对后面一系列案件产生一些什么样的影响?
吴凡:假设已经生效了,从案例怎么来用的角度上来看,生效判决当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其他的法院是可以直接拿来参考,这是有可能的。当然,这也不妨碍在后续的案件当中,因为出现了一些新的事实,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发生变化。并不是说这个案子已经定性,后来的案子一定要照搬这个案子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