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鼓励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应配备驾驶员
运输经营者在制定运输安全保障方案时,应当明确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线路远离学校、医院、大型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在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时,应当按规定停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三)车辆动态监控
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自动驾驶汽车动态监控,对车辆运行区域、运行线路、运行状况进行监控管理,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运行状态信息管理
从事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具备车辆运行状态记录、存储和传输功能,向运输经营者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传输相关信息。在车辆发生事故或自动驾驶功能失效时,自动记录和存储事发前至少90秒至事发后至少30秒的运行状态信息。运行状态信息至少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控制模式变化情况、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情况、运行状态、人机交互及车内外影像情况等。
(五)应急处置
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类型、应急响应程序、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生产安全事故时,运输经营者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现场处置或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九、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自动驾驶汽车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保障运输安全。
(二)问题整改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约谈、通报、信用监管等手段,督促运输经营者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开展运输经营活动。
1.未按规定为自动驾驶汽车配备驾驶员的;
2.未按规定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动态监控的;
3.未按规定记录、存储和传输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状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车辆运行状况信息的;
4.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存在其他影响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全风险的。
(三)信息反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调查论证自动驾驶汽车存在技术问题的,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问题,配合做好相关车辆召回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提升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