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二审现场:劳全程为自己辩护,悉数推翻一审指控和供述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庭审中,一旦涉及杀人的指控,包括案发现场的状况,被害人是生是死,是否被捆绑,是只有手被捆绑还是手脚均被捆绑,勒索殷某家人字条上的小字是谁写的等问题,劳荣枝多次称自己“不记得”“记不清”。
但对于她与法子英曾逃亡到哪些城市,劳荣枝记得很清楚——她提到除涉案的南昌、温州、常州和合肥,还到过深圳、汕头、重庆、石家庄、青岛、安庆、芜湖。“温州出租屋杀人案”后,她和法子英曾去过广西、重庆等多地,法子英想偷渡境外,但当时没有成功。对于哪些城市查身份证比较严、买床单时法子英不让她买自己喜欢的花色、冷水洗澡等细节,劳荣枝也都记得很清楚。
两名笔迹鉴定人出庭,证明被害人写的字条上有他人笔迹
在下午的庭审中,合议庭对劳荣枝进行了讯问,包括劳荣枝是怎么把殷某带到出租屋、什么时候离开出租屋逃走、跟法子英把冰柜推到次卧去时里面有没有装陆某的尸体。
法庭在对“合肥绑架杀人案”进行举证质证时,因劳荣枝的辩护人对一审判决合肥案中关于“殷某写给妻子的字条上有劳荣枝自行添加的字迹”这一认定有异议,认为不是劳荣枝所写,合议庭请来两名笔迹鉴定人出庭作证。此前一审判决中认定,合肥案中法子英逼迫被害人殷某写给妻子的字条索要赎金时,字条上除了殷某的字迹,还有劳荣枝自行添加上去的话。
两名鉴定人当庭陈述,字条上“这件事千万不要让别人知道”“现在放下电话,晚15分钟我就没命了,他们一定会让我死的(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系两个人的笔迹。
辩方还认为,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书与法子英案判决书相比,案发时间、当事人年龄等诸多细节不一样。
检方表示,两份判决书侧重不同,法子英案的判决书是对法子英的判决,当时劳荣枝还未归案;劳荣枝归案后,重新供述了大量此前未掌握的细节,不能要求所有细节一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根据新的证据、劳荣枝和其他证人证言,也对此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了部分细节的修正。两个案件的审理对象不同,两人是共同犯罪,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新京报记者 左琳 罗振宇 李阳 实习生 崔健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