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某公司要求员工一旦怀孕自动离职!女员工生育歧视何时休?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并非绝对弱势方,也时常有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形出现。
以2021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裁定书为例。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某公司先后向员工董某出具《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询证函》《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再次询证函》,董某最终答复不同意调岗。2019年12月11日,该公司向董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董某在通知书上签字,未留下异议意见。但在签收通知书后,董某口头告知公司其怀孕,双方因“不得在怀孕期间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陷入劳动争议。
最终,法院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董某请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差额的再审申请。
魏俊玲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怀孕、生育引发的劳动争议中,企业也时常面临利益受损的问题,“只能吃哑巴亏”。
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图据视觉中国
▶▶▶企业生育歧视如何破?
多方合力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邓千秋表示,企业的生育歧视现象由来已久,背后有企业的经济动因,一旦遇到女性员工怀孕生育,企业要为遵守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付出相当的经济成本。
“劳动法律规定怀孕员工不得辞退,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立竿见影。企业必须遵守,不然就违法。”邓千秋将这一情景概括为“国家请客,企业买单”。 一些企业出于经济动因,而做出了不同程度的“逃单”行为,如拒绝招聘已婚未育女性等。
8月17日,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践表明,产假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亦如刘娟指出的产假过长造成就业歧视的情况,邓千秋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劳动法律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提高了企业雇佣的经济成本,客观地说,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女性的就业困难。
“但从‘政府请客、企业买单’转变为‘政府请客、政府买单’也并不现实,政府买单压力大,还需付出一定的监督成本。”邓千秋说。同时,他认为需要建立的是一个完整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有周密的配套措施。
2021年8月3日,《中国妇女报》刊发《从女性友好视角完善生育支持体系》一文,对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作出解读,认为其是“实施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实施配套支持”的重要决策,强调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在指向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教育供给等生育支持政策的同时,特别要求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该文写道:基于女性发展与生育支持并重的思路,提出减轻生育负担、构建生育支持体系的路径,并强调只有将性别平等观和女性友好视角贯彻于生育支持体系构建中,才有望提升生育率。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我国可以在现有生育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保障男性和女性在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期间收入水平基本稳定。权责对等,保障范围扩大的同时,也需要扩大缴费群体。比如,育儿假期间的经济成本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付的共同基金来承担,政府视阶段变化和政策导向予以不同程度的补贴。杨凡也特别提出,在当前的人口形势下,生育已经超越了家庭事务的范畴,个人、企业和政府都承担一定的成本是合理的。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实习记者王辰元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