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主粮年新审定种子超3700个,刘春明:中国为何少有突破性大品种
小团队做原始创新是有效的,规模化的商业育种还是更适合企业来做。把上游的基础研究与下游的育种工作分开,把各方面的优势都用起来,荷兰有比较成功的经验。
荷兰的种业企业是非常强的,特别是蔬菜花卉产业非常大。它的很多企业都是百年的家族老店,漫长的发展中,收集了很多核心的种质资源,也创造了很多新的资源。我当时在荷兰工作时接触比较多的几个蔬菜公司,像蔬菜种子领域全球前五的瑞克斯旺种苗集团公司,在基础研究方面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密切合作。在育种方面则有非常强的目标导向,一个育种家的工资非常高,可以指挥很多人辅助他参与多点、多地收集数据,再整体汇总,看哪一品种最有市场竞争力。
中国新闻周刊:你曾就职的瓦赫宁根大学与荷兰世界闻名的“种子谷”合作密切。瓦赫宁根大学研究设施共享委员会主席恩斯特·范德恩德曾表示,“‘种子谷’的成功得益于荷兰独特的科研体系,有效的公私合作和高效的成果转化。”能否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经验?
刘春明:我当时在荷兰农业部下属的杂交育种研究所工作,研究所附属瓦赫宁根大学。在荷兰,政府是不允许我们这些科学家直接做育种的,而要我们做企业做不了的事,比如说那些相对周期长、技术要求高或者一些重大性状的研究。像晚疫病是马铃薯的一个最大病害,这种抗晚疫病基因克隆就是一个关乎公共和商业利益的重大课题,需要科研单位与大学参与。
类似行业认为很重要的课题,荷兰相关行业协会会收集公司意见,然后游说政府启动项目支持。政府出相当比例的经费,感兴趣的企业支付剩余配套经费,再通过竞争或者委托方式让最有能力的科研团队来做。
研发过程中,参与企业会高度关注进展和研究方向。种业企业不是非常关注论文发表,他们看重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与专利保护。如果发现研究人员只是靠着项目发一堆不相干的论文,企业可以随时叫停项目。
企业通过品种权保护品种,通过专利保护一些重要性状,并以此构建行业地位。荷兰的每一个公司非常关注自己的“IP position(专利地位)”,他们认为“卡脖子”,实际上是卡的IP position。没有足够强的专利地位,就会受制于人,会吃官司。
这样的合作机制在中国一直没有很好形成起来。说到底就是企业做企业能做的部分,科研院所做好科研院所该做好的部分,政府提供该提供的支持。只有有效的职能分工,才能够让国家在育种方面的财政投入更加高效,也使企业从中受益。
加大种权保护力度保障种业地位
中国新闻周刊:中国在种业领域未能激发市场活力与企业创新能力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侵权问题严重,企业利润不足,难以维系研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新的《种子法》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能起到怎样的作用?
刘春明:我在荷兰工作时,一个企业如果要使用我们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需要跟科研院对接,需要讨价还价,购买使用权。一般来说,企业会在专利还比较早期、市场价格不是很昂贵时购买使用权。企业也乐于出钱支持科研院所的创新研究,然后共同申请专利。这样公司就有很多专利组合在手,会在后期专利交易当中占据很多主动权。如果企业不提前购买使用权,偷偷用他人的品种或专利,后面会官司缠身。
国内的品种知识产权保护还做得不够好,种子行业里面“冒牌”和“套牌”情况比较严重。目前我们的《种子法》允许农户留种甚至交换。留种对保证农民基本的用种权有一定好处。但很多种田大户和合作社留种繁种,不同农户和合作社间可以交换种子。这样一来,育种家和种业企业的利益会受损,没有企业愿意做长线新品种培育,这是一个大问题。
现在中国种业企业盈利的不多,品种保护力度不够是其中原因之一。我认为,种权保护和打假力度一定要强,只有这样,育种家和企业才愿意花大价钱、长时间研发大品种,企业才可能做大做强,国家的种业地位才有保障。否则,一个育种家花了二三十年研发一个品种,第二天就被人从地里拿走了,第三天就开始卖种子了,育种企业的动力在哪里?在国外,种子公司是不敢轻易偷别人种子的,官司一打,倾家荡产,所以执法一定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