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签有哪些相关规定?
1.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作为我国规范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法律,生产者对产品的标识首先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详见,下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应当标注的项目和禁止标注的项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商品的标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标识作出了具体规定。
2.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实际上,有成千上万种产品。单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在标注时或多或少会感到无所适从。在一些特殊领域,立法还规定了产品上应当标注的内容。
一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应当标注和禁止标注的项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召回食品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标注的项目。
二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30条第2款规定了进口特种设备的标识内容。《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了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主要部件、游艺机、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标注的项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气瓶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医用氧舱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相应产品出厂时应当标注的项目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生产中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时,应当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上标明执行的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第四,《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无合格产品印章和合格证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对标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标志和编号、委托加工制造计量器具作出了具体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作出了具体规定。《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值和法定计量单位明示净含量。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生产许可证的标识、委托加工和试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认证机构自行制作认证标志的样式、文字和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识和认证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对认证标志的样式和使用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都对认证产品的标识做出了具体规定。
七。《能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了列入目录产品的能效标识标注。
八。《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对汽车生产企业的标注义务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国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说明书等国家标准的要求。相关标准中未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说明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