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文章来源:刑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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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申请及其可实现的依据,一直是身患重病或因身体机能障碍不能自理的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属所期盼的事情。为此,笔者通过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随机检索了100份地方法院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对这类决定的核准意见进行了汇总分析。依据2014年五部委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社会危险状态逮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1年8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予以释放。
专栏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作者:法律名家讲堂299币37人已购查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以及第三款规定,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有自残、自残行为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监外执行的考虑因素包括“患有严重疾病”、“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危险性”。考虑到怀孕、哺乳是暂予监外执行最常见的情形,容易认定,实践中争议不大,本文在此不再赘述。只梳理了难以理解和认定的“重疾”、“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危险性”。
一、重疾范围
“严重疾病”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录“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分为18类,涉及全身多个器官、系统、功能性疾病。笔者通过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随机检索了2018年至2021年的100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供合议庭参考。
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因素
比例(%)
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高血压3级/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心功能3级以上等。)
41
怀孕
14
急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慢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等。)
11
哺乳期
九
非临床治愈的恶性肿瘤(晚期肺癌;肺部恶性肿瘤(T1N0M1期)伴多发性骨转移;直肠癌;膀胱癌;神经胶质瘤等。)
五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等。)
三
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和损伤(颈椎间盘突出、术后四肢瘫、颈髓损伤、肢体活动明显受限、双上肢麻木;脑出血、脑梗塞等后遗症。)
三
生活不能自理(胸椎3、4骨折手术后残留截瘫;胸椎陈旧性骨折,不同程度大小便功能障碍;瘫痪肢体三级残疾)
三
严重血液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白血病)
三
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轻度肺气肿、左侧胸膜增厚、轻度低氧血症)
2
严重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第4阶段))
2
严重器官损伤及术后并发症(一侧切除肺、肾、肾上腺等器官,对侧仍有病变或明显功能障碍)
一个
复发性精神病,不能服刑的精神病(未分化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
一个
各种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和损伤(强直性脊柱炎)
一个
严重内分泌代谢疾病并发重要器官功能障碍(双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生或以上)
一个
注:1。有2例同时符合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和急慢性肾脏疾病,已纳入后者。2.有一例不仅是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类型,而且是严重的器官损伤和术后并发症,也包括在后者中。
因此,除哺乳期、孕期、生活不能自理外,根据上述案例所反映的比例,笔者将暂予监外执行的重疾分为普通型、普通型、罕见型和其他型(笔者检索的100个案例中未发现的疾病因素),结合暂予监外执行附件《监外就医重疾范围》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