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咽、喉损伤后严重瘢痕挛缩,导致呼吸道阻塞。
4.治疗后的上下颌伤病,第二次张口困难,咀嚼功能严重障碍。
周围性血管疾病
规范治疗后,无改善。患肢有严重的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包括进行性血管炎和高位深静脉栓塞。
性质暂时不确定的肿瘤。
1.严重影响身体机能,无法彻底治疗。
2.身体状况的逐渐恶化。
3.有严重的后遗症,半身不遂,截瘫。
结缔组织疾病和其他风湿性疾病
造成两个以上器官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器官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仍无改善,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等。
寄生虫侵入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
造成继发性损害并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仍无改善。
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的职业病(规范治疗后无改善)
1.尘肺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
3.其他职业病包括瘫痪、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双眼矫正视力
特别是前面提到的“规范治疗后无改善”是指常规治疗至少半年后恶化或无改善。另外,对于特殊犯罪,不患有上述疾病的,可以假释保外就医。对于职务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保外就医属于司法机关严格审查的范畴。这类被告人、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短时间内被诊断为无生命危险的,可以暂不出狱。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
在笔者统计的100起案件中,发现只有3起案件是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如(2019)晋0226第9号刑事判决,张暂予监外执行。法院认为,罪犯张患有脊髓灰质炎肢体三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鉴定书的审查意见是,张比照服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标准,不能独立完成自己的生命,以致生活不能自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释放出狱。再如,在(2018)黑1283兴庚一号刘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中,法院认定刘患有胸椎陈旧性骨折伴截瘫,对病情严重程度评估为:胸椎陈旧性骨折手术后,感觉排便功能不同程度受损,截瘫指数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应收监执行。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刘。如(2018)豫0927兴耕一号吉某帅案,经鉴定,吉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致双下肢肌张力增高,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根据《服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标准》第4.9条的规定,吉某帅目前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决定暂予吉某帅出监。
可见,一方面,实践中以“生活不能自理”为条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很少;另一方面,“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往往是某些疾病或肢体功能损伤后,病情严重的结果。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标准复杂,实践中一般难以把握。其次,因果关系原则,是以存在某种严重疾病为前提,导致被告人、罪犯身体机能下降或丧失,生活不能自理。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判别标准》,规定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身体机能下降。,而且他们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吃饭、大小便、穿衣洗漱、运动(翻身、独立运动)。其中,1项不能独立完成或3项以上大部分不能独立完成的,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因此,笔者根据《服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判别标准》的相关规定,将生活不能自理的判别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掌握“能够自理”的四个基本要素;其次,在四大基本要素的前提下,划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多层次表现;第三,在明确功能障碍、损伤等相关疾病的术语和特征的基础上,结合第一、二方面的参考,可以整合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参考。
1.生活自理的四个识别要素
识别元素
具体特征
拿食物
拿起食物,放进嘴里,咀嚼,吞下去。
撒尿撒尿
到指定的地方解开自己的腰带,完成大小便。并能正常使用厕所,包括蹲(坐)、擦、洗(倒)、整理衣服裤子。
穿衣洗漱
穿衣包括:脱掉上身衣服和下身衣服。
洗漱包括:洗脸(擦脸)、刷牙、梳头、刮胡子。(前述四项指的是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品的使用。);并进入浴室洗澡,洗完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