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制度(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从广义上讲,任何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一定的劳动法规联系起来,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
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用人单位工作的一员,参加该用人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该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另一方面,对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支付报酬,提供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关系是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被固定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被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称为雇主(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把自己的全部劳动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从雇主的角度来看,这种结合就是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纳入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总是作为生产要素而存在,而不是作为雇主的产品。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不同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后一种劳动者所占有的劳动力往往作为一种劳动产品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加工合同关系。
第二,劳动关系是具有明显从属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就会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一员。因此,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成立后,双方是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好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组合;劳动者应当运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多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这种从属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从属性质,即成为从属主体之间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然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是无组织的,或者主体之间没有从属关系。
第三,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因为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一刻也离不开劳动者的人身,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是劳动者在一定限度内将自己的人身让给了用人单位,所以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人身关系。但由于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物质待遇。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关系也是以劳动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一)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
我们前面已经分析了劳动关系的三个特征,对什么是劳动关系有了一个大概的轮廓,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并不是很容易。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但这些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中的用人主体资格,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才能确定。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PRC)设立企业应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依法办理民政部门的备案手续。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关系有时被当作劳动关系处理,但并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
比如,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但其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因为这里的用人单位虽然已经有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但“用人单位”是非法的,没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合法登记或备案。
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备案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纵观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劳动者具有何种资格才是劳动关系中的法定劳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