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这些条款不仅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还包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以劳动力交换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劳动是指从生物学角度对劳动进行最广泛的抽象或概括,是指劳动在各种活动中的使用或消耗。
狭义的劳动是指人类在自身智力的支配下,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创造社会财富,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是指广义的劳动,其主要内容是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和消耗。用人单位的业务可以是用人单位的业务,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其单位协议产生的其他业务。但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的身心努力必须与用人单位的业务相关,即劳动与用人单位的业务相结合。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机关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原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首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实际上,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缺少书面合同的形式要件,但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等的权利。从立法沿革来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因此,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衍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确认发生争议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