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法定婚龄”争议10年:法理、情理如何断?
婚龄的弹性
2019年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法定婚龄暂不做修改,维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其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
直至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法定婚龄仍定格在男22周岁、女20周岁。
“《民法典》刚刚生效,短时间内也不太可能做较大改动。故如今下调法定婚龄并非适时可行。”徐文海在2021年发表的《视阈下降低法定婚龄的可行性研究》一文中如此写道,但他同时提出,“政府应当厘清社会群众对法定婚龄下调的理解误区,明确降低法定婚龄只是起引导作用而非强制提早结婚,也可以向民众普及降低法定婚龄的社会效益,从而为下次改法调整法定婚龄做好铺垫。”
新华书店昆明书城专门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图书专柜。人民视觉 资料图
“我不觉得大家是真的抵触降低法定婚龄,他们反对的是不负责任的婚姻。其实这个可以通过婚姻家庭教育解决,帮助年轻人树立更好的婚姻家庭观,而不是一味提高婚龄。”徐文海说。
他同时指出,应认识到降低法定婚龄对增加人口的效果可能有限,“降低法定婚龄并不必然能改善初婚推迟和低生育率的现状,但起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因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青年人晚婚或不婚、晚育或不育造成的影响,适当鼓励早婚,以改善我国人口结构。”
从历史上来看,虽然我国在不同时期都设置有或高或低的“婚龄”以发挥调控作用,但真正影响人们婚育选择的,仍然是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下对美好生活的不同构想。
事实上,我国一直存在着“法定婚龄”和“政策婚龄”这两种形式,一份基于“五普”长表数据的研究展现了不同时期婚龄的约束效果。该研究题为《法定婚龄、政策婚龄下的民众初婚行为》,于2005年发表于北大核心期刊《中国人口科学》。
该文记载,1983年到1994年,男性低于法定婚龄结婚比重都在35%以上,不过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早婚现象趋于减少,男女晚婚比重逐渐上升。
该文写道,90年代以来,农村青年男女婚姻行为中出现晚婚率大幅上升与低于法定婚龄比例明显下降但仍保持一定比重的状态并存,这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现象。作者认为,它是农村青年谋生方式从农业转向非农领域这种社会状态的反映。
据该文记载,在多个时期,虽然上有法定婚龄、政策婚龄达标才能登记结婚的政策,但多地也一直有只办婚礼不登记、涂改户口本年龄登记、直接同居等“早婚”对策。
黄细花就曾见到过这类事实“早婚”带来的后遗症。她在公号中撰文回忆为什么会在2012年两会提议降低法定婚龄至18岁,“是因为一位同学的女儿,在20岁时生了小孩无法上户口,因为没有结婚证”。
“因此我希望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年轻人和婴幼儿更多的权益,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本意并非一部分朋友所理解的,让大家18岁都去结婚。”黄细花写道。
2012年、2017年,黄细花两度提出“将法定婚龄定为18周岁”的建议,每次都会引发广泛热议。事实上,从2010年起,围绕人口问题,黄细花已经提交了数十份人大代表建议,内容涉及取消独生子女政策、取消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取消“超生开除”、计划生育标语应淡出公共生活、将人口安全纳入国家安全议题、全面放开生育等等,“降低法定婚龄”只是其中的一项。
“小家大国,面对国家的人口社会现状,我们该珍惜我们的每一次选择,18岁,责任和义务并驾齐驱的年纪,政策不会强迫每一个人,理解才是繁荣的根本。”黄细花如此写道。
(澎湃新闻记者林平、刁凡超、李文姬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