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找专业律师,把违法事实写到遗嘱里,导致4千万房产遗赠无效
深圳一男子生前立遗嘱
将深圳南山大冲城市花园
3套合计300平方米
价值近4千万的房产
赠予同居17年的保姆
该遗嘱一审认定有效,二审终审被认定无效。
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看了这个遗嘱本身,答案就有了:
2017年6月19日,张军再次立下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遗嘱中关于张军与刘蓓、孙梅的关系表述如下:
“张军与孙梅于××××年结婚之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孙梅长期扑在麻将台上,为了打麻将而没有把家庭照顾好,导致夫妻常常吵架,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约在1981年间,孙梅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因情感不合而分居生活。在夫妻分居生活若干年后,2001年因张军生活需要,聘请了刘蓓作为保姆,由其照顾张军的日常生活,后来随着岁月的推移,彼此间产生了感情,因而发展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至今已时过十七年之久,彼此间感情浓厚,不是妻子胜于妻子,两者已成为不离不弃、形影不离的老伙伴……。”
这段话写的感情慢慢,但是二审法院判决内容所述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即便事出有因,张军与刘蓓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
遗嘱订立人订立遗嘱时,非要把违法事实写在遗嘱里面,最终导致遗嘱无效,这个时候如果有个专业律师提醒他一下,不能把违法事实作为基础写在法律文件里,只说照料生活的“保姆”而非共同生活“同居伴侣”,可能结果又不一样。
附:判决书全文判决书原文(来源于:www.jufaanli.com)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张军(化名)与孙梅(化名)于××××年缔结婚姻关系,生育长子张大明(化名),生育长女张红红(化名),生育次女张橙橙(化名),生育次子张二明(化名),生育三子张三明(化名)。
张军曾于2015年7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张军与孙梅离婚的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生效。
2016年8月9日张军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张军本人到庭参加了庭审,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粤0305民初9436号民事判决,准许张军与孙梅离婚。
孙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军在二审审理期间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粤03民终13159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诉讼。张军去世前与刘蓓(化名)一同生活。
根据刘蓓提交的《广东**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显示:2016年8月4日,张军自书《张军遗嘱》一份,内容:“张军生前养育三男二女共五个小孩,年轻时经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自建了三幢房屋,2010年政府旧村改造将我原来老宅拆迁回迁房屋。经旧改办及村委统一安排,张大明分得502.689平方,张三明分得497.698平方,张二明分得492.689平方,张红红分得100平方,张橙橙分得140平方。原妻子孙梅因将其份额主动给了三个男孩,只留了80平方,张军分了300平方。因生前所养育子女对张军不孝顺且打骂恐吓,张军对其子女已无亲情关系。张军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刘蓓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股份公司股权份额也归刘蓓所有,刘蓓作为保姆对张军十几年的关心照顾,张军很开心,以此财产赠送而表示心意,本遗嘱由杨**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