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找专业律师,把违法事实写到遗嘱里,导致4千万房产遗赠无效
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2.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法确认。
二、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遗赠纠纷,争议焦点为张军自书的《张军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是否有效。对此,本院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张军与刘蓓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同时,张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刘蓓明知张军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张军自书的《张军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剥夺了孙梅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孙梅对张军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张军以自书的《张军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刘蓓关于确认《张军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孙梅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刘蓓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刘蓓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5150元,上诉人孙梅预付的鉴定费36090元,均由上诉人刘蓓负担。上诉人刘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150元,由上诉人刘蓓负担5010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刘蓓25050元。上诉人孙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150元,由上诉人刘蓓负担2505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孙梅50100元。因当事人同意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法院无需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