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找专业律师,把违法事实写到遗嘱里,导致4千万房产遗赠无效
诉讼中,刘蓓请求撤回其第3项诉讼请求即“张军持有的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刘蓓继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遗赠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军生前于2017年6月19日所立《房产继承遗嘱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系张军所签名确认,且该遗嘱与广东**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张军遗嘱》中对于张军遗产的处理意思表示一致,故一审法院确认2017年6月19日《房产继承遗嘱书》系张军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张军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张军的遗产应当按照其所立的遗嘱办理。
关于孙梅主张涉案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刘蓓和张军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张军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受赠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没有限制性规定,赋予了公民遗嘱自由的权利,任何公民生前均有权依法处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与他人财产进行区分。本案中,张军死亡时,继承即开始,此时张军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张军作为遗赠人遗赠个人财产以及刘蓓作为接受遗赠人接受受遗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刘蓓主张张军的遗产由其继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军的遗产。大冲城市花园A区*栋B座33层D室、*栋B座30层D室和*栋A座14层D室等三套房产系于孙梅和张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没有证据显示张军和孙梅之间就上述三套房产等财产达成婚内财产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上述三套房产应属于张军和孙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孙梅和张军共同所有。刘蓓主张上述三套房产系张军的个人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张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刘蓓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孙梅,一套房产为张军财产,属于遗产,由刘蓓继承。张军的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本案三套房产均在一个小区,面积相同,均为100平方米,基于方便使用原则,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城市花园A区*栋B座33层D室及*栋A座14层D室归孙梅所有,*栋B座30层D室归刘蓓所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确认张军于2016年8月4日、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两份遗嘱中关于张军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二、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归被告孙梅所有;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归原告刘蓓所有;办理三套房产过户等手续时,原、被告有相互协助的义务;四、驳回原告刘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150元,由原告刘蓓负担50100元,被告孙梅负担25050元。鉴定费36090元,由被告孙梅负担。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二审中,刘蓓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张军关于离婚案件的自述报告》,证明张军与孙梅感情破裂、长期分居及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并非由刘蓓造成。2.住院患者疾病证明书,证明《房产继承遗嘱书》系张军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意识模糊。
孙梅的质证意见为:1.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明显显示由第三人事先打印好,且将张军的姓名打在上面,张军只是在上面签署姓名和日期,孙梅怀疑是张军事先在空白纸上先签好姓名和日期。2.证据2不认可,张军是2017年6月21日入院的,但证据2的发证日期为2017年8月5日,只能证明该日之后张军的神志正常,不能证明其在2017年6月19日在《房产继承遗嘱书》签字时神志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