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强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责任;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
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黄河保护法草案进入三审
重在保护要在治理
本报记者张天培
10月2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了关于黄河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本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三审稿修改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
据介绍,有关方面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和要求。三审稿修改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水资源利用原则和调度规则,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增加公众节水内容,科学论证调水工程。三审稿规定: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黄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提高公众节水意识,等等。
据了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机构、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防洪体系建设,促进防汛抗旱协同联动,推进泥沙综合利用。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有效提升黄河流域防治洪涝等灾害的能力;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泥沙综合利用研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增加整沟治理要求,完善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管控制度。三审稿修改为: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整沟治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一体推进……
另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治理,强化新污染物管控。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