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政策
淄博市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政策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第38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办理流程
无形认证。对于我市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自收到上级正式文件起10日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文件确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层级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
第四条本细则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26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0日发布的《淄博市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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