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房源发布前还应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对外发布项目登记公告。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租赁对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成都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
(三)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提交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比对审核,审核通过的赋予“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是申请人取得配租资格的凭证。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运营单位审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并由运营单位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统一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配租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
(一)定向配租
1.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本单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出租。
2.因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初审、属地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属地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报批。
(二)非定向配租
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
第十四条(配租流程)
采取非定向配租方式配租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可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形式。其中个人自有住房按照常态化配租方式组织实施,运营单位、产权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即可办理签约备案和入住。
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按照项目公告、意向登记、受理申请、选择房源、签约备案、办理入住的程序进行集中配租。集中配租结束后,剩余房源和后续腾退房源,运营单位按照先到先选、随到随选的原则实行常态化配租。
第十五条(合同期限)
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鼓励产权人及有决定权的运营单位降低租金标准,减轻承租人租金压力。
第十七条(租金调整)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
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从第二个周期年起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同时不能超过当期最新发布市场租金标准的90%。
第十八条(租金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