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各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各区(市)县进行整改。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区(市)县监管职责]
各区(市)县应加强对产权人、运营单位和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对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产权人)违规处理]
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违规处理)
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违规使用房屋。正在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资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且运营单位(产权人)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经纪机构违规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开他人信息。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产权人或运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门户网站、租赁交易平台、租赁交易APP、小程序等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发现上述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房源的具体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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