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释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房源范围)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市场主体等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房屋;
(二)个人自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
第五条(基本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统一运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管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六条(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个人自有住房由产权人通过管理服务平台选择运营单位。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目标任务下达、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负责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查、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水电气等部门,共同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标准。
市国资委负责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涉及价格、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单位,落实信贷等金融支持政策。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成都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依据相关政策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支持。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源筹集、房源管理、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信访回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八条(入库条件)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以下简称房源库),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房屋入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项目认定书;
2.取得土地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3.取得按照最小租赁单元测绘的测绘报告;
4.已按现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已按不动产单元完成不动产登记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的,房源入库时只需提供项目认定书、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个人自有住房申请入库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权属证书;
2.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
3.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4.已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入库程序)
运营单位对房源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将房源信息统一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交各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房源库进行管理。
第十条(房源发布)
纳入房源库管理的房源,应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户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单位、收费事项及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