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
4.有需要长期输血及去铁治疗的医嘱。
三十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有慢性咳嗽、咳痰、气喘病史在两年以上;慢性支气管- 肺组织、胸廓或肺血管病变的病历记录。
2.肺功能检查:FEV1/FVC<70%,FEV1≤50%预计值。
3.X 线、ECG、CT 等检查排除其他疾病。
三十三、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
1.经三级医疗机构诊断为癌症晚期/终末期。
2.与癌症的诊断和治疗相关的中度到重度的疼痛。
3.伴明显预后不良因素:高血钙、脑或脑脊液转移、精神错乱、上腔静脉压迫综合症、脊髓束压迫、癌性体腔液、恶液质等严重的躯体并发症。
4.KPS≤50 分且癌症患者生存期评价工具评分≥6 分,预计生存期≤3—6 个月。
三十四、植物状态(家庭病床)
1.有明确的植物状态住院病史资料。
2.必须在患者外伤后至少 1 年或非创伤性疾病后至少 3 个月。
3.三级医院提供的神经影像学评估(例如MRI、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和/或神经电生理(标准脑电分析、经颅磁刺激联合脑电图、诱发电位等)检查报告。
三十五、晚期血吸虫病
1.有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多次疫水接触史或多次驱虫史。
2.临床有门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结肠肉芽肿或侏儒表现,或肝纤维化或肝硬化。
3.粪检找到血吸虫卵或毛蚴,或血液检查提示血吸虫感染,或肠活检发现血吸虫虫卵。
4.非工伤患者。
三十六、肾病综合征
1.有肾病综合征病史。
2.持续半年以上蛋白尿>3.5g/24 小时尿。
3.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
4.高脂血症,胆固醇高于 5.7mmol/L。
5.排除继发性病因,考虑原发性肾小球疾病。
6.明显水肿。
须同时具备以上第1、2、3、5 四项。每两年评估一次,达到临床痊愈或持续 6 个月未服药治疗的退出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三十七、抑郁症(重度)
1.有三级医院两年内的住院病历资料及疾病诊断证明(第一诊断是抑郁症)。
2.符合 ICD-10 的抑郁相关障碍的诊断标准。
3.病情迁延不愈,病程两年以上,分型属于重度抑郁发作。
4.近半年的门诊治疗记录资料。
三十八、强直性脊柱炎
1.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近一年内门诊或住院病史资料。
2.符合放射学标准①和至少 1 项临床标准,或符合放射学标准②和血清学标准和至少 1 项临床标准可纳入:
(1)临床标准:①腰痛、晨僵 3 个月以上,活动时改善,休息无改善;②腰椎额状面和矢状面活动受限;③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
(2)放射学标准:①双侧骶髂关节炎≥2 级;②单侧骶髂关节炎 3—4 级;
(3)血清学标准:人类白细胞抗原 B27 测定(HLA-B27)阳性。
三十九、前列腺增生症
1.年龄在 55 岁以上。
2.“B 超”检查前列腺横纵径≥4cm。
3.尿流率检查<10ml/s,或残余尿≥50ml。
4.未经手术治疗。
5.有急性尿潴留≥1 次。审核标准:同时具备 1、2、3、4 条或 1、2、3、5 条。
四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有造血干细胞、肝、肾、心脏、肺、心肺联合移植资质三级医院的器官移植术相关病历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病案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等)。
2.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需明确为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亲缘全合、亲缘半合/单倍体、无关供者/非亲缘供者移植、脐血移植等),有明确的干细胞移植/回输日期;肝、肾、心脏、肺、心肺联合移植需有相关器官移植的影像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彩色多普勒超声、CT、MRI等)。
3.有门诊随访记录资料,需记载有病情、检查检验结果和药物使用情况,且有需要长期坚持服药的医嘱。
四十一、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 6 个月内)
经过手术治疗的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患者:
1.Ⅲ—Ⅳ期子宫内膜异位症(ARSM 分期)。
2.深部浸润型子宫内膜异位症:病灶浸润深度≥5mm,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宫骶韧带、直肠子宫陷凹、阴道穹隆、阴道直肠隔、直肠或者结肠壁的内异症病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