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
(3)呼吸道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三项:①进行性呼吸困难住院病史资料;②肺部高分辨 CT 或 X 线提示肺间质病变报告单;
③肺功能测定异常。
(4)肾脏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三项:①有肾损害依据如蛋白尿、高血压,或进入肾功能不全期住院的门诊病史资料;②近三月内血清肌酐Scr>177umol/L 检验单;③近三个月内尿素氮>14.3mmol/L 检验单。
二十四、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
1.有近半年的门诊治疗或近一年住院治疗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的记录,需记载有病情和免疫调节药物的使用。
2.三级医院提供的脑和/或脊髓 MRI 检查报告(无法完成头部核磁检查者需有三级医院神经内科主治以上专科医师提供确诊诊断依据证明)。
二十五、垂体瘤
1.有近半年的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垂体瘤的记录,需记载有病情和治疗垂体瘤药物的使用。
2.垂体瘤不耐受或拒绝手术者,术后残留或复发者,放射治疗后无法达到完全缓解者,肿瘤压迫或术后出现垂体功能减退者。
3.有近半年由三级医院提供的鞍区或垂体 MRI 或 CT检查报告以及相应的内分泌激素水平检测报告,有关血液垂体激素水平测定大于或低于正常值(伴相关临床表现),CT 或 MRI 检查显示有鞍区或垂体病变。
二十六、克罗恩病
1.有近半年内克罗恩病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慢性、反复腹痛、腹泻、腹块及直肠肛周病变的病史)。
2.疾病病程中有消化道影像学检查(钡餐或CTE、MRE、超声等)和消化内镜检查(胃镜或肠镜、小肠镜、胶囊内镜、结肠镜等)及组织活检结果支持本病诊断。
3.有需要长期坚持服药治疗的医嘱。
二十七、癫痫
1.有明确的癫痫住院病历资料。
2.符合 ICD-10 癫痫的诊断标准,经两位或者两位以上主治医师确诊,诊断明确。
3.有近半年的门诊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记录,或者有病情波动或复发者。
4.抗癫痫药物治疗有效,有需要长期坚持服药治疗的医嘱。
二十八、阿尔茨海默病
1.有近半年的阿尔茨海默病门诊治疗(不少于 2 次)或住院病历资料(需记载有病情和治疗方案)。
2.严重标准: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工作/日常生活能力下降客观依据:MMSE≤26 分,ADL≥16 分。
3.病程标准:起病缓慢,病情发展虽可暂停,但难以逆转。
4.排除标准:排除脑血管病等其他脑器质性病变所致智能损害、抑郁症等精神障碍所致的假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或老年人良性健忘症。
5.三级医院提供的脑 CT 或 MRI 检查报告。
6.具备开展神经内科或精神病专科诊疗资格的三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二十九、中重度银屑病
1.有近半年的三级医院皮肤专科门诊治疗(不少于 2 次)或住院治疗银屑病的记录,需记载有病情和银屑病药物的使用。
2.中重度银屑病包括: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和红皮病型银屑病。
(1)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为出现红斑或丘疹或斑块、鳞屑等寻常型银屑病典型皮损,结合病理组织检查可符合银屑病的诊断,皮损面积≥3%BSA。
(2)关节病型银屑病:参照 CASPAR 分类标准,包括银屑病证据、银屑病甲改变、指趾炎、关节受损放射学证据等,得分 ≥3 分者可诊断。
(3)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全身皮肤出现红斑、脓疱皮损伴或不伴发热,结合病史和病理组织检查可符合脓疱型银屑病的诊断。
(4)红皮病型银屑病:既往已明确诊断银屑病,出现红皮病皮损(全身红斑面积>80%BSA)。
三十、肺动脉高压
1.有明确的肺动脉高压(含先天性心脏病、硬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症四类疾病相关的肺动脉高压)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2.临床诊断为 WHO 功能分级 II 级—IV 级的肺动脉高压(WHO 第 1 组)。
3.右心导管检查:静息状态下,平均肺动脉压≥25mmHg,肺毛细血管楔压≤15mmHg;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肺动脉收缩压 ≥40mmHg。
4.有需要长期坚持服药治疗的医嘱。
三十一、地中海贫血
1.地中海贫血基因测序结果显示存在地贫基因。
2.胎儿血红蛋白(HbF)增高或出现血红蛋白 H(HbH)。 3.血象呈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