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郑州人才公寓政策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等部门对人才公寓运营单位 (机构)的考评结果作为核拨委托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郑州或者不在郑州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本市购房且交付使用的;
(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才公寓的退出管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人才部门、人社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