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的竞业限制案件近几年呈多发趋势,高赔偿额逐渐成为常态,且多发于游戏行业,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孙某、吉某某相关竞业限制纠纷判决结果为:
孙某需返还腾讯竞业限制补偿金约15.8万元,并赔偿腾讯竞业限制违约金约97.64万元;
吉某某需返还腾讯竞业限制补偿金约16.87万元,并赔偿腾讯竞业限制违约金约107.95万元。
如此高额的违约金对当事人来说是很大的负担,这也是公众议论的焦点。
其实我国劳动法中对于竞业限制限制违约金并无明确限制,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但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公平原则。
本案认定孙某违反竞业限制的步骤在很多人看来过于轻率,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公司不包含米哈游,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的范围不够明确。腾讯与劳动者孙某签订的《竞业限制通知书》提到:
“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这样一个模糊的条款让很多人愤慨,人家武大郎跟两个帮工签订的协议明确不能去“李二狗烧饼铺和张三烧饼铺”,如果武大郎心机一点,也加上“等”和“及其关联店铺”,那岂不是这俩帮工哪家店都去不了了,只能给你武大郎干活了?
最后,我认为,如果两个涉案员工能够举证自己并未泄露腾讯商业机密,并说明自己从事的开发平台和使用的开发语言与腾讯不同,虽然同行,但并未泄密,那么也许在上诉时法庭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降低赔偿金的处理。
综合这次的案件来看,互联网企业的强大是方方面面的。他们掌握算法和大数据,能洞悉用户一切需求甚至是隐私,他们通晓法律法规,懂得利用规则做一切对自己有利的事,他们是难以击败的智慧组织。
我们不批判商业的逐利性,因为这是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我们应该呼吁公平,呼吁强悍的一方适时地表达善意,放“打工人”一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