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若为了方便产品发行与备案以及规避一些身份和金融牌照限制,而以期货公司作为通道,取得产品的实际管理权,存在被认定为‘期货公司为基金公司提供通道业务’的风险。”
“该模式下,受托人主要根据投资顾问的指令和安排,进行资产的管理与运用,对投资建议不做实质审查,对外名义仍是受托人发出指令。受托人保有的是极低管理权限,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郭振伟指出,“这种异化实践存在灰色地带与权责不清的法律风险,监管机构一直压缩此类通道业务的规模、引导资管行业主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