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金融改革规定,河南许昌农商行允许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入股,因此我们在警方通报中了解到的河南新财富集团出现了。河南新财富集团是一个民营的资本公司,它在2011年通过企业法人入股的方式进入了许昌农商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何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都不可以超过总股本的10%,但是河南新财富集团在随后的十年间,通过成立影子公司、勾结银行高管等方式,绕过金融监管逐步成为许昌农商行的大股东。由此,在以许昌农商行作为发起行的各村镇银行中,自然也就不可避免被河南新财富集团实际控制。我们可以想象,当私人资本实际控制了国家银行之后,那这个人就可以通过利用国家银行的信用价值,不断进行各种方式的揽储和集资,进而实现把银行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行敛财。
按照常规流畅,这些敛财公司会通过向自己控制的银行进行虚拟贷款实现敛财目的,也就是敛财公司再成立不同的影子公司,通过影子公司进行银行贷款。由于银行存贷款都需要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查,所以为了规避审查,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了本次事件的关键性犯罪行为。
其实村镇银行自诞生以来,其生存状况就非常严峻,在业余经营范围上,它被规定只能服务本地农民,不可以跨地域揽储和放贷。但是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村镇银行不管是在资产还是在信誉度上都无法同国有四大行和其他银行相比,因此他们为了生存只能是不断提高存款利息(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一般都设定最高利率),甚至是同各种企业单位、理财公司等等进行合作,提高自身业务量,这是村镇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
在此次事件中,河南这四家村镇银行是由敛财公司实际操控,借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面向全国推出了所谓的“存款产品”。“存款产品”只是一种理财产品,并不是存款业务。因此,所谓的“储户”实际上并不是村镇银行线下业务的实际储户,而是购买了其理财产品的客户。至于这些客户为什么取不出来钱?一个基本的原因是,这些客户的钱并没有实际进入自己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而是在转账的过程中被不法分子非法操纵,分别汇入了银行账户、银行外账户和敛财公司个人账户,这也就是敛财公司集资的三个渠道。由于村镇银行的资金流动不纳入央行的直接管辖,而是上报发起行,也就是由许昌农商行进行账目清算,但是许昌农商行又实质被敛财公司控制,这就导致整个监管出现了灰色地带。为了保证这个闭环的可持续,敛财公司通过不断地贷款、还款,再贷款、再还款的方式进行维持,也就是说用新贷款还旧贷款,不断搭杠杆。最后,由于各种原因,这条杠杆断了,闭环被打破,挪用的钱不能及时补缺,导致客户的钱无法取出。
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我只能将其笼统概括至此,至于具体细节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
D.后续补偿将如何解决?
从目前来看,根据有关部门公告,五万元以下的客户将分批次进行先期垫付,五万元以上的将逐步垫付。为什么是“垫付”?我们主观理解上可能就是政府代替银行预先赔付。其实这并不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预支,而是根据目前的追回金额,进行先期赔付。这其实是一个灵活变通的操作,根据有关法律专家表述,本案件现阶段是纳入了“先刑后民”的处理流程,也就是说按照常规处理,应是等到全部金额追回后,才能按照规定进入客户赔偿阶段,但是因为涉及的人员太多、数额太大,这样打破常规的灵活变通,是顺应了民意,满足了大部分客户的基本需求,对于稳定当前舆论形势,有效推进后续案件侦破是有积极作用的。
整体来看,目前资金追回还有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已经跑到国外,也卷走了部分资金,但能够确定的是他个人卷走的资金数额只是一小部分。而其余的大部头资金,有些是被用于进行了各种投资投机,这一部分钱的追回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按照以往出现的大数额金融诈骗的经验,要是全部客户不受损失的全部追回可能性很小,但是追回绝大部分是有可能的,不过这个时间估计会持续很久,短期之内基本上不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