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淮安涟康保参保指南
【参保须知】
1.参保对象:涟水县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正常参保缴费的人员;若参保对象为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购买。
2.参保年龄:无年龄限制。
3.购买份数:每人年度内限参保壹份,超出壹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职工医保个人帐户代扣缴费人与被保险关系仅限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监护人须确定对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拥有法定监护权,确定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信息真实有效,确定承担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办理保全理赔等义务;如有不实,该监护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5.集中缴费期: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31日
6.保险期间:本保障计划的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间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7.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委托所辖涟水支公司承保。
8.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约定:符合涟水县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规定的用户,可以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本产品保险费,详见本产品参保页面的《医保个账支付授权书》。
9.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个人参保凭证,不向个人提供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个人参保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10.偿付能力告知:
人保财险2020年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88.82%,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
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11.关于使用医疗保险的约定:
(1)被保险人享受涟水县医保待遇,但未使用涟水县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待遇等待期。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时首次参保缴费的,从2021年1月1日享受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非在本方案实施时首次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3)新生儿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4)待遇衔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终止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中断、终止,当年缴纳的补充保险费不予退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恢复的,补充保险待遇同步恢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在参保年度内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1.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零售药店的医药费用(经审批的特药除外);
(2)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
(3)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护工、VIP病房等服务项目费用以及伙食、娱乐等其他特需或者非医疗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健康体检,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类医疗咨询、鉴定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
(7)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8)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9)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10)未经基本医保结算的费用;
(11)经医疗专家组鉴定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12)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支付的费用;
(14)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本产品承保公司在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产品承保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产品承保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