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淮安涟康保参保指南
不予支付
(1)零售药店的医药费用(经审批的特药除外);
(2)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
(3)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护工、VIP病房等服务项目费用以及伙食、娱乐等其他特需或者非医疗费用;
(4)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健康体检,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类医疗咨询、鉴定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
(7)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8)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9)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10)未经基本医保结算的费用;
(11)经医疗专家组鉴定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12)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13)其他规定不可支付的费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具有3名以上(含3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的参保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必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诊断必须接受住院(见释义)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所支出的、符合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赔付比例、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支付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