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淮安涟康保参保指南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慢性病(见释义)门诊(见释义)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所支出的、符合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支付范围内的合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赔付比例、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支付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特殊病(见释义)门诊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的特殊病门诊所支出的、符合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支付范围内的合理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赔付比例、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支付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普通门诊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所支出的、符合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支付范围内的合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赔付比例、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支付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9.工伤(见释义)、生育。
(二)被保险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七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期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交费义务
投保人按照保险协议约定时间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