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言之,劳荣枝虽然可以提出再审的请求,但是鉴于该案从侦查到公诉、判决流程的绝对严肃和严谨来说,启动再审的概率几乎是没有的,想通过这种方式来“续命”,几乎不可能。
最后,更为重要的一点,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
在江西高院做出维持原判,死刑的判决之后,判决就生效了,接下来将进入到死刑复核环节。
对于任何一个法院做出的死刑判决,本着审慎的原则,都要经过最高法院的复核,且由最高法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执行部门在接到执行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死刑。
注意,这个复核和签发执行令的过程,接下来就成行了,不会因为劳荣枝提起再审请求而搁置或者暂缓,这也是再审的一个特点。
综上,从司法的角度来讲,我国司法是两审终审制审级制度,劳荣枝在一审之后,提起了上诉,也再审了,二审的结果就是最终结果,她不再有继续上诉的可能性。
只不过,除了一审和二审普通审理程序之外,还有再审这个特别救济程序,也就是劳荣枝口中所说的“申诉”。但是对于再审程序而言,司法层面对启动再审有着严格的条件要求,且从过往案例和数据来看,启动再审程序的比例不高,具体到劳荣枝这类“铁案”,启动的概率就更低了。
其实,无论是劳荣枝提起上诉,还是二审后表示“申诉”,都是一种挣扎罢了,但话说回来,早知有今日,又何必当初呢?犯下数宗重罪的劳荣枝,必然要为其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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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是实行“二审终审制”,就是说二审判决是最终判决结果。这个判决结果将要得到执行!
下一步将是案件上报最高法,由最高法进行“死刑案件复核核准”。案件复核时,她可以提出自己的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最高法根据复核庭审情况,核准执行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最高法也可能不予核准,发回地方“高法”重审。
当地的“高法”如果接到了“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如果当地“高法”接到了“发回重审”的命令,它也可以把案件发回下级“中院”重审,也可以由“高院”重新组织审判庭,搜集和补充证据,进行审理判决。
然后是再次上报“最高法”等一系列程序。
总之,国家对死刑案件是“慎之又慎”,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能放过一个罪大恶极的坏人!
劳荣枝上诉已经是不可能上诉了,她只能申诉了。但是她在申诉的期间,并不影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死刑复核。也就是说劳荣枝及其家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申诉,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会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所以这并不是前后两件事,而可能是同时发生的事。
因为我国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制,那么对于劳荣枝来说,这两次审判已经全部结束了,而且都是同一审判结果,那就是“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那么从法律关系上,她已经无法去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了,但现在我国的法律对于犯罪分子也有着足够的权利保障,他们都拥有着申诉权,一定会被受理,但是受理之后,也有可能被驳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劳荣枝及其亲属,确实可以申诉。如果申诉后觉得有疑问,那么确实可以停止判决的执行,再进行后续的审理。但是如果申诉内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申诉也会被驳回,继续判决的执行。
那么对于劳荣枝来说,申诉过程中,如果她无法提供新的有效的证人证言,或者靠得住的新的法律事实,那么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最高法将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当然在这个阶段,最高法也会同步进行死刑复核的工作。所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劳荣枝收到申诉的驳回通知之后,也很快就接到了死刑执行通知书。但一定是在申诉驳回之后,才会有死刑复核结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