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公租房申请指南
2.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临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4.用人单位(企业)申请。在临沧当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以代表本企业职工统一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地点。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三)申请时间。每年申请的具体时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当地媒体公告。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审核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初审、复审、核准、公示、轮候、配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初审合格的提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7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所填写的选房区域、工作地点、户籍所在地和服从分配的原则进行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轮候期不超过2年。
取得轮候资格的孤寡老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残疾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应当优先配租。
(七)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
六、规范管理
(一)产权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实施建设、持有产权和经营管理。
(二)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至5年。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2)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履约保证金;
(7)房屋使用及修缮;
(8)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