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公租房申请指南
(9)房屋腾退及验收;
(10)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11)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12)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按1年的租金标准交纳,廉租住房申请人按半年的租金标准交纳。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三)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20%。具体分级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1次。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地方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2.承租人应按季度交纳租金,签订合同时即交纳租金。有工作单位的,可由用人单位统一从承租人工资收入划扣收取租金,或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支付,提取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讯、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两年向申请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自行添置设施的,退出住房时不予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6.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7.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集中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退出管理
1.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1)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2)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3)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4)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六)出售管理
1.销售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先租后售”,租赁满1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出售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监察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比例出售。销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40%。
2.销售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申请人经审核、公示、轮候等程序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