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交付报备) 商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发出收楼通知书前30日内通过佛山市智慧房产综合平台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报备,并上传以下文件:
(一)商品住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房屋测绘报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样版;
(四)项目各批次交付计划,当期交付楼栋的交付方案、交付自查报告、收楼通知书样板;
(五)交付公示信息的现场照片。
第十二条(交付现场信息公示) 商品住房交付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摆放“交付信息公示栏”,公示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收房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电话、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一)“交付信息公示栏”采取张贴(挂)的方式集中公示,公示内容距离地面0.8米~1.5米之间,最高不能超过2.2米。公示如下信息: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商品住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样版;
4、项目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配置完成情况与位置指引;
5、门牌与施工楼宇编号对照表;
6、总平面图或总平面(效果)图;
7、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8、购房人装修管理规定。
(二)设置交付样板间或室内设施设备展示区,主要展示交付给购房人房屋标准,以及室内设施设备的品牌、合格证书、尺寸规格、使用指南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商品房交验手续的,应公示授权委托书并在收房通知书中说明委托情况。
第十三条 (交付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定收房通知书并附交房流程图,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前10-20天通知购房人做好交房验收准备。收房通知书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购房人。
第十四条(延期交付) 房地产企业无法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进行交付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通过佛山市智慧房产综合平台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附延迟交付原因、处置方案和业主沟通方案,报告最迟不得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30日。
房地产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10—20日书面通知购房人延迟办理交付入住手续,逾期交付责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第四章 交付流程
第十五条(交付资料) 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交付以下资料:
(一)《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
(二)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设备使用指引及售后服务信息。
第十六条(查验交房) 商品住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向购房人提供房屋检查表、房屋交接表,指引购房人办理收房和房屋查验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约定房屋查验时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派员陪同购房人对房屋进行查验。双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查验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双方确认。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质量问题) 经购房人查验,商品房存在除房屋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进行修复,并承诺修复时间,修复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商品住房存在不影响购房人入住的质量问题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协商一致可先行办理交付手续。
对于商品房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人确认交付。
对交付商品住房质量存在争议的,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单方或双方委托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核验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及相关责任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