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质量保修期)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自开发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第十九条(逾期交付责任)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导致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责任和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协助办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协助购房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交房即发证) 符合“交房即发证”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在商品房销售阶段根据购房人需求约定,由购房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交房即发证”业务,新建商品房开发企业已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购房人委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为购房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交房即发证”服务。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同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房即发证”的服务对象名单,并协助购房人提交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经查验,购房人确认接收房屋的,在交付日期开展发证工作。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即发证的同时,联动提供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服务,方便购房人办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用档案)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日常监管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执行本规定要求,应发出整改通知书,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房地产企业需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视情节采取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增加抽查频次、从严审查各项审批业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可暂停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品牌关联企业的各项房地产相关业务的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的通知》(佛建管〔2012〕3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解释主体) 本规定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