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其他部门通报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组织接待旅游者1年内发生3次以上脱团、非法滞留、走私等违法犯罪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边境社及其工作人员、旅游者违反海关、治安、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地区,按照我国与毗邻国家签署的边界或者边境口岸管理制度协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市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1997年10月15日发布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 文化和旅游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