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代理人就是代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对接投保事宜。”窦贤尚分析称,在上述事件中,若张蕾已明确告知保险代理人自己患有宫颈疾病,保险代理人也明确解释“只要没住院就不算”、“不影响投保”,并指导张蕾勾选了“否”,则可以说投保人张蕾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若保险代理人知悉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并顺利订立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应视为保险公司已知悉、接受投保人身体状况并愿意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窦贤尚告诉澎湃新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张蕾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义务,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外,他还介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