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伙企业进行分配时,以下事项由项目出资合伙人共同确认:
(1)分配方案;
(2)选择对本合伙企业持有资产(含持有的未变现股权资产)的价值评估方式和进行评估的中介机构。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之间对于收益分配另有约定的,可在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告知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分配项目投资收益时,按照约定办理收益分配事宜。
9.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如果存在以下问题,乙方可要求退伙:(1)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2)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3)乙方实缴出资后,合伙企业投资于非乙方各合伙人施工的项目或进行其他财务性投资;(4)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
如果乙方要求提前退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自行或寻找第三方承接乙方份额,或者协助甲方同步退伙,以保障甲方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认缴比例不变。
10.违约责任
(1)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致使合伙企业和/或有限合伙人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应当赔偿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普通合伙人违反勤勉谨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给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如造成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视为违约,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如造成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给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11.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签章)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各方履行完审批程序后生效。
除上述外,《合伙协议》还对资金保管、出资违约、投资原则、投资限制、项目投资相关费用、合伙人陈述和保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有限合伙人的违约处理、合伙企业费用、税赋、可分配资金的账户管理、经营亏损分担及合伙债务承担、合伙企业的会计及报告、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入伙、退伙及合伙人身份的相互转变、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不可抗力、争议解决、适用法律、信息披露与禁止行为、协议补充、文本与效力、终止、通知与送达等进行了约定。
(二)《收益分配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青岛乾森、甲方2:青岛羲和、甲方3:青岛泽丰
乙方:济南半岛合伙
丙方:山高资管公司
1.项目核算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按照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开展收益分配:逐一核算项目存续时间及项目收益情况,以单个项目为单位,实施收益分配工作。在单个项目投资周期内,项目当年产生收益,当年进行分配,乙方基于其有限合伙人身份,以实缴出资比例为基数参与收益分配。
2.乙方预期投资收益
乙方在合伙企业中的预期收益为不低于4.9%/年,甲方同意以其实得收益为限优先向乙方分配收益,直至达到乙方预期投资收益。
①若项目收益水平不超过7%/年,则乙方按照4.9%/年参与收益分配;
②若项目收益水平高于7%/年,则乙方按照项目收益率的70%(即分配利率=项目收益率*0.7)参与项目分配。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当年获得收益不足预期投资收益的,甲方在项目清算时以实得收益为限按照预期投资收益一并对乙方补偿。乙方在项目存续期内累计取得项目收益超过乙方预期投资收益的部分归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所有,由丙方在逐次分配项目收益时按照本协议操作。
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存续项目当年未盈利且年末无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则项目当年不分配收益,乙方预期收益滚存至以后年度直至实现。
3.本协议自各方有效签署之日起成立,与《合伙协议》同时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交易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确定各方的出资金额,各方按各自认缴出资比例承担相应出资义务,符合一般商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