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焦点:谭律认为,法院未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判定顺风车平台已经尽到审核义务和应尽的管理及告知义务,同时认为车主应当知道而未知道或明知规定却违反应当担责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这个判决是一个不好的先例,也间接印证了一些所谓的“聚合平台”有恃无恐,经营乱象丛生,车主和驾驶员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平台在很多情况下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行政责任的。
一、注册顺风车拉客被罚一万元
2021年4月份,李某某在某D顺风车网络平台上申请从事顺风车业务,注册时提供了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车辆照片材料,顺风车网络平台即审核通过。2021年5月1日,李某某通过该顺风车网络平台接到一单业务,车程是从肥城金秋园南门到泰安高铁站,2021年5月2日9点30分,李某某在拉乘客去泰安上,被交通运输局查到。
交通运输局认为李某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李某某给予警告、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李某某缴纳了罚款。
另查明,北京市长安公证处XX号公证书载明:“‘某D’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顺风车平台’),由北京运达WX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借助于DD基础信息平台业务,向平台中的用户提供顺风车信息共享及其附属信息交互服务。”
“某D出行”APP软件《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第1.2条约定:顺风车车主是指按一定路线驾驶机动车出行、并自愿以与他人达成合乘为目的的、在顺风车信息平台发布自己的出行路线,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过顺风车信息平台与合乘人达成合乘的个人。“车主”在发布合乘路线前或接受他人合乘需求前,需将手机号码在“滴滴”顺风车信息平台成功注册并主动上传个人及车辆信息。
第1.3条约定:“顺风车平台”向您提供获得合乘机会或发布合乘需求的途径。您可以通过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或通过“顺风车平台”发布合乘需求而获得顺风车平台提供的相应信息服务。
《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第三条顺风车车主的权利义务第3.2条车主应合法拥有驾驶车辆的使用权,负责监督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并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行使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第3.9条车主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当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进行非法运营;另查明,北京XJ科技有限公司系为顺风车信息平台提供科技技术服务的服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