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在《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第3.9条以概括性方式告知车主应遵守当地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且不得进行非法运营,应视为被上诉人北京运达WX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审核义务和顺风车平台运营者所应尽到的管理及告知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李某某作为承接顺风车业务的车主,应主动熟悉和查阅、了解泰安市政府关于顺风车的相关管理规定,其在应当知道而未知道或明知却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承接顺风车业务,导致被交通运输局罚款的责任,应由上诉人李某某自行承担。被上诉人北京XJ科技有限公司系为顺风车信息平台提供科技技术服务的服务商,不应对被上诉人北京运达WX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故上诉人李某某要求被上诉人北京XJ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对北京XJ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某某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谭律学法
按照这个案例来看,注册顺风车平台并按照顺风车平台的收费标准收费仍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客运”,即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换成白话讲,车主注册顺风车接单被罚,执法部门没错,平台没错,就车主被罚一万元,这是什么道理?谭律师来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判决部分内容值得商榷。
(一)什么是顺风车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顺风车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每个城市的顺风车认定标准可能都不一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本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该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为,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适当分摊。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每日每车接单次数不超过4次。
因此,顺风车的概念虽然全国是统一的,但是认定的标准却不是一致的。
(二)关于平台是否履行合理审核和告知义务
谭律认为,法院未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判定顺风车平台已经尽到审核义务和应尽的管理及告知义务,同时认为车主应当知道而未知道或明知规定却违反应当担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