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诉平台审核不严,要求赔偿罚款一万元
李某某起诉北京XJ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运达WX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两公司赔偿李某某罚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主要理由为:
一是在注册该平台车主时,平台未严格把关,在明知我证件不全的情况下,让我通过了该注册,也未告知我,事态的严重后果。
二是我在顺风车平台接的单,也是因为该单,被执法部门罚款,平台能说没有责任吗?
三是我在顺风车平台接单走单,平台是要扣除我部分手续费的,其实形成了事实上的老板跟劳工的关系,说白了,我就是替顺风车公司打工的。有哪家公司说,员工替公司干活犯了错,老板不担任何责任的。
四是执法部门给出的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拉客只要收钱,就算是非法营运,就应罚款。而且是你平台替我收的钱,你平台给出的什么拼车、合乘、顺风车、绿色出行等理由,只不过是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罢了。
五是顺风车是什么拼车、合乘、绿色出行等理由如果对的话,那我好像也没犯什么法,也不应被罚款,全国有那么多开顺风车被抓、被罚的,难道是执法部门在知法犯法吗?或者说是非法执法,请给我个合理的解释。
滴滴顺风车公司明知我没有营业证,让我随意接单,公司应该是违法的,后来我被交管部门抓了,公司不想承担责任,我希望法官能明辨是非,做出公正审判。
三、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根据公证书内容,结合被告陈述,北京XJ科技有限公司系为顺风车信息平台提供科技技术服务的服务商,并非李某某平台注册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北京XJ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二)无论是从《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内容,还是从订单形成过程中的履行,某D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服务费,该过程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
(三)《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第三条顺风车车主的权利义务第3.2条也已载明,车主应合法拥有驾驶车辆的使用权,负责监督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并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行使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第3.9条车主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当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进行非法运营。
因此,被告北京运达WX科技有限公司未具体告知原告需要办理营运手续的行为,既不违反约定义务,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判决:一、驳回原告对被告北京XJ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原告对北京运达WX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成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上诉人北京运达WX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给注册车主阅读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第3.9条注明:车主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当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进行非法运营。被上诉人运达公司作为面向互联网客户全面提供“滴滴出行”APP软件的运营主体,其在接受顺风车车主登记注册时审核了车主的个人信息、驾驶证和车辆的行驶证及匹配信息等,并向车主出示了上述协议,明确告知了车主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包括协议的第3.9条),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顺风车的相关管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不同城市可能存在关于顺风车管理的不同规定,被上诉人北京运达WX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