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统治阶级与社会类型
1、当一个国家由混合的社会类型所构成时,统治阶级几乎完全从优势类型中被挑选;如果这种规律没有得到遵守,只是因为优势类型或者在人数上、或者在道德和知识活力上太虚弱,以至于这个国家就像一个生病的国家,处于严重政治动乱的边缘。
2、在任何统治阶级中的一部分想要推翻合法政府的时间和场合,不论原因为何,它总是要寻求下层阶级的支持,当这些下层阶级对已经建立的秩序敌视和冷漠时,很容易追随它的领导。
第五章 司法防卫
1、在所有社会,所谓的进化、最优选择,最终应该导致具有平均道德水平的人活得更长久,数量也越来越大,这些人原则上说最适应所谓的生存斗争。
2、指导道德感约束作用的社会机制,称为司法防卫(尊敬法律,依法治国)。这些机制并非在所有社会都一样完善。一个比其它社会有更好的艺术和科学的社会,在这方面可能会明显地比其它社会差。也可能会是这样的情况,那些经历科学和经济进步的国家,司法防卫变得衰弱,不再高效。
3、政治组织本身,也就是确立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等级和不同部分之间关系之特征的那种组织,在决定司法防卫、也就是依法治国在特定民族中能达到的完美程度这一点上,比起其它因素更为重要。
4、一个腐败政府,无法在司法防卫方面充分履行职责;在这样的政府中,发号施令者只是使他的意志符合他自己的法律,是以上帝的名义还是以人民的名义并不紧要。在司法程序方面,这样的政府可以公开宣称一些可接受的、甚至高尚的原则。在实践中,这些原则得不到严格遵守。
5、如果一个政治组织要在获得司法防卫的更多改善的方向上取得进步,首要的和最基本的条件是世俗权力和神权应该分离,或者更好地说,行使世俗权力根据的原则不应该具有任何神圣性和永恒性。当权力依托于一个观念和信仰的体系,人们感到在这体系之外没有真理和正义,那么就几乎不可能在实际上讨论和改进权力的运行。
6、随着文明的发展,能够成为社会势力的道德和物质影响力的数目也在增加,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有钱者的物质威望和修士的道德威望。进步的文化产生了相互容忍,这种容忍使得不同宗教和政治思潮并肩存在,彼此平衡和制约。公共职能的专业化使得许多不同的力量在政府中体现出来,并参与控制国家。同时,公众对统治者行为的讨论成为可能。所谓媒介自由,是司法防卫的最新工具。
第六章 选举权和社会势力
1、如果全部因教育和社会地位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选民都属于某个少数人组织,并且只要由贫穷和无知公民组成的大众被排斥在这些少数人组织之外,大众就不可能真正或实际地行使他们的选择和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各种争夺阵地的有组织的少数人团体中,花钱最多或谎言最服人的那个团体一定会赢得胜利。
2、即使公民投票确实限制了统治阶级的武断,它也严重阻碍了政治体制的改良。这种改良更易于为统治阶级、而不是为接受错误信息的被统治的大多数人所接受,不论统治阶级多么自私和腐化。
3、如果我们遵循法律规范和行政法的概念,国家肯定是独特的实体,能够在法律意义上存在,代表了一个集团整体的利益,并管理公众事务。作为这样一个实体,国家具有利益,它的利益可能与私人利益和其它司法实体冲突。然而,从政治上来说,国家不过是所有社会势力的组织,具有一种政治意义。换句话说,它是一个社会中适合于行使政治职能、并有能力和愿望参与这些职能的各种成分的总和。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是这些成分协作和制约的结果。
第七章 教会、党派和教派
1、通常我们看到人们结成团体,每一个团体都由领导人和追随者组成。构成团体的个人具有对特殊兄弟关系和彼此同一的意识,而把他们的好斗本性指向了其它团体的成员。
2、能力相当平衡的人对他能达到的目标往往具有清晰理解,与达到这些目标需要的努力和牺牲相比,他会对自己的重要性采取一种最谦逊和最明智的态度,对他的行为给世界上人类活动的常规进程的真实和持久影响也同样,他精确和冷静地思考他成功和失败的可能性,这样的人将无法从事任何原创的、勇敢的事业,也不会作出伟大的事情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