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地方电视台来说,地方节目的公益性和商业价值往往模糊而统一的。除了普法作用之外,《谭谈交通》的火爆多少也给地方台当年的广告招商带来了一些优势。
当来到新媒体时代,《谭谈交通》早已停播,不能给地方台带来任何增量价值。地方电视台又在短视频平台的冲击下日渐式微,《谭谈交通》此时对地方台的意义,就更在商业性而非公益性上了。
至于被授权的成都游术,是一家什么公司呢?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持股人为张宇航和邱健,这俩人分别持股 58% 和 42%,同时,这两位股东的关联企业仅有此一家。企查查还显示,该公司的实际参保人数为 0 人。
毒眸尝试通过企查查显示的联系方式去联系该公司,但多次拨打电话后并未得到回应,目前该公司也未与谭乔本人沟通,后续也没有公开更多信息。
就在昨天,谭乔在微博中 po 出了三张图片,还带上了遭遇套娃式维权的微博 tag。图片显示,此前曾向谭乔索赔的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从成都广电手中拿到的《谭谈交通》相关权利二次授予了成都妹子文化传媒公司。该公司则如法炮制,将相关权利再度授予给北京析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回到成都后,谭乔也实地走访了两家位于成都的公司。谭乔本人实地探访该地之后则发现,成都游术的登记地址并没有所谓的成都游术,取而代之的是一家名为 " 悠悠副食 " 的服装店。而另一家成都妹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登记地址,则是一家咖啡店。
有意思的是,上述三家公司在企查查均显示为参保人数 0 人。
皆为利来
尽管在各类新闻报道中,法律界人士的看法众说纷纭,但一个基本的共识是,这是 2021 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后一个非常典型的争议案件。
之所以具有 " 典型性 ",是因为和过往的大多数影视作品版权纠纷相比,《谭谈交通》这个案例在很多方面处于 " 模糊地带 "。
其一在于,在往常影视领域更常见的版权纠纷案例中," 视听作品 " 的认定并不困难。而《谭谈交通》究竟应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 " 视听作品 " 还是 " 口述作品 ",目前存在争议。
" 视听作品 " 的概念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后的新提法,修订前的对应概念为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旧概念里,对原创性有较高要求,比如规定应当有剧本、剧本有剧情、人物关系,有音乐、歌曲,表演等。
而《谭谈交通》的节目形式为谭乔走到街上找群众对话,本身不存在剧本和表演的成分,因此或许有被认定为 " 口述作品 " 的可能。两种不同的认定方式,也将极有可能影响到谭乔本人是否享有或部分享有该节目的著作权。
《谭谈交通》B 站二创视频
其二在于,过往的影视作品版权纠纷中,涉嫌侵权方往往是第三方。而此次作为视频上传者的谭乔,本人就是《谭谈交通》的核心创作者之一,在著作权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存在部分著作权存在争议。
除这两点之外,另一大争议来源于,谭乔认为自己上传的是 " 公益普法 " 性质的节目,帮助其进行传播本身亦是普法的一个环节,而谭乔本人也称已将视频激励所得拿去做公益,主观和客观上都未有利用其直接进行盈利的情形。
但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米新磊律师介绍,一般来说只要将作品上传至 B 站等商业性质的视频平台,其行为就已经很难说是一个纯粹的公益行为了," 尤其是如果已经成了一个大 V,在 B 站就肯定会有流量收益,不论这个收益是否用作公益用途,都很难被当然认定为合理使用的情形。"